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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程序

来源:北京继承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hlhls.com/ 时间:2021-12-08 17:12:09

  一、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程序

  其实对于仲裁协议是有一定效力的,具体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我国仲裁法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得知,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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